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的程序是什麼?

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的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的程序是什麼?

1、參與庭審的當事人雙方如果對於案件的審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抗訴,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2、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情形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 、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關於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問題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着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

所以,檢察機關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啓動再審。其次,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後”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爲,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後才能作出。

根據我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對於刑事裁定的結果是可以提出撤訴的,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駁回抗訴程序,具體結果應當由檢察機關在進行認定和審查後作出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