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拘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拘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拘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對被告的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對原告的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3、對法定代理人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4、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己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蘭某作爲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應訴,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傳條件。

適用拘傳,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並且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者蓋章。在拘傳之前,應該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過批評教育後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訴訟審判過程當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比如說傳喚被告到庭,但是被告卻一直不到庭,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這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賦予法院具有的一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