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上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的內容:
1、當事人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10日;
2、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就是說,當事人如果對判決和裁定不服,需要在此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抗訴。在這期間,當事人可能由於一種原因,錯過了上訴期,未能及時向法院提起上訴。也就是說,刑事案件超過上訴期限,未提出上訴的,判決生效。但是,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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