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尋常百姓家遇到吃官司多數是蒙的,就知道等着法院判決。有時候對拿到的法院判決書有疑問也不知道怎麼辦,到最後只能錯過上訴期限。那麼上訴期限過了怎麼辦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上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一、上訴期限過了怎麼辦 

當錯過了上訴期限,我們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被告疏忽或認爲判決書不標準不是再審的法定事由。

三、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爲,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上訴期限過了怎麼辦?當對法院判決書存在疑問或不服時,遇到上訴期限過了,我們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依法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在法律實踐中,申請再審和申請抗訴比較複雜,需要仔細判斷是否符合上訴條件,程序也比較繁瑣,建議委託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