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