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出版自由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出版自由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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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爲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爲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