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案前調取的證據是否有效

關於立案前調取的證據是否有效

一、關於立案前調取的證據是否有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調取的證據,即使是在立案前調取的,也是有效的。

二、調取證據

調取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對存留於有關單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書證,依法收取的一種訴訟活動^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可以主動調取證據,也可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根據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由法庭決定調取新的物證、書證。

如因需調取新的證據而影響庭審繼續進行的,法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交出司法機關所要調取的證據,而不得拒絕。僞造、隱匿或毀滅證據者,要負法律責任。

三、證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透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纔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僞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爲,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們在進行案件的審理的時候是講究證據證明的,這也是爲了體現案件的公平公正。因此我們可以得知,案件的主要發展方向還是充足的證據證明有關。所以說在進行起訴等法律途徑的時候,我們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資料才能獲得案件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