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後不能少於多少年?

死緩減刑後不能少於多少年?

一、死緩減刑後不能少於多少年?

死緩犯來不屬於限制減刑的,最低17年能夠出獄。這17年包括15年刑期和2年考驗期。

1、按照《關於源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九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爲無期徒百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度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2、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問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答內。不限制減刑的話,要看具體情況:

(1)死緩兩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依照刑法78條、81條規定,至少要服百刑滿13年,纔可以減刑或者假釋。這種情況下,度沒有限制減刑的死緩,就至少要執行13年了。

(2)死緩兩年期滿,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減爲25年有期徒刑的,又沒有限制減刑的,至少要服刑刑期的二分之一內,其實就是13年(如果按整數算),纔可以減刑、假釋。在這種情況下,就至少要執行13年了。無論是容死緩減爲無期,還是死緩減爲25年有期,均是至少要服刑13年。(當然,減爲有期的可能會是12年零幾個月。)

3、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知罪犯減爲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道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4、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版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權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5、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知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道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專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屬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死緩兩年期滿,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爲無期徒刑,依法減爲25年有期徒刑的,沒有限制減刑的,至少要服刑刑期的二分之一內,就是13年纔可以減刑、假釋,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版次減刑後,實際執行的權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