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刑後不能少於多少年

無期徒刑減刑後不能少於十三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無期徒刑減刑後不能少於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