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刑最多是多少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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