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安全事故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安全事故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安全事故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安全事故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認定是什麼?

1、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3、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4、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爲包括:

(1)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2)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3)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4)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爲。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在具體的生產作業活動當中,不能夠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所導致一些嚴重的後果,產生的可能會構成刑事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就在這種情況之下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的可能是三年以上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