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程安全事故事件?

一、什麼是工程安全事故事件?

什麼是工程安全事故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爲。

二、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樣判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類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爲四級;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爲三級;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爲二級;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爲一級;

5.凡具備國務院發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的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的,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最後,工程安全事故是比較嚴重的事故,一般會造成人員的傷亡,對當事人的生命造成嚴重的威脅。而且也會給整個工程建設造成巨大的損失。在施工過程中,負責人需要嚴加管控施工安全問題,不能有任何紕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