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會與公開宣判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判大會與公開宣判的區別是什麼

公判大會與公開宣判的區別是什麼

公開審判不等於公判大會,公開審判旨在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防止判案法官或法院暗箱操作;而公判大會旨在用當事人爲工具,藉以教育和威懾他人”,最後得出“公判大會雖然談不上有罪,但確實違法,違反法的精神和目的

從程序上將,公開審判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

公開審理不僅可以保障既可以防止司法機關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妨礙司法公正(此爲監督功能);還可以透過公開庭審,讓參與庭審旁聽的不特定社會公衆知悉法律所禁止和懲罰的行爲,從而受到教育和感染,不致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貿然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此爲教育功能)。

公開宣判不僅可以讓違法犯罪行爲人產生羞恥感而迷途知返,不再違法和犯罪;也可以讓不特定的社會公衆知道違法犯罪行爲人的違法犯罪行爲,讓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對違法犯罪行爲人產生否定的社會評價和譴責,從社會層面上否定違法犯罪,爲社會和諧創造良好的氛圍。

從上述審判公開各階段的功能來看,公開審判的主旨實質上在於將審判行爲的整個程序(包括審理和判決)置於社會公衆的知情權範圍之中,而非只是置於參與庭審的訴訟參與人之中。如果法院的公開審判只是爲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知情權,而無須顧及社會公衆對違法犯罪行爲的知情權,那麼法院完全可以公開審理,祕密宣判。然而這種結果卻是與審判公開的主旨大相徑庭的。

二、公判大會所違何法?如何違法法的精神和目的?

公判大會,可以理解爲法院爲了實現法的預防功能,透過組織集會等方式,讓會議參加者知曉違法犯罪行爲人的資訊、違法犯罪行爲,以及應當受到的懲罰等資訊,從而讓社會公衆對違法犯罪行爲產生否定的輿論和評價。雖然公判大會被認爲是“以當事人爲工具,藉以教育和威懾他人”,從而有侮辱違法犯罪行爲人人格和侵犯隱私的嫌疑,但從法律依據來審查,公判大會並未違法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公判大會沒有違法之處。

而且相反,法的精神和目的——即體現正義和保障自由,不僅指要保護違法犯罪行爲人的正義要求和合法的自由要求,也包括社會公衆的正義要求和自由要求。當二者發生衝突的時候,理當以社會公衆的正義和自由要求優先。

綜上所述,兩者在根本上都是不同的,公判大會可以說是一種違法行爲,而公開宣判是爲了保證司法的公正性,保障了訴訟當事人的知情權,公判大會則存在侮辱違法的行爲,藉以他人爲工具從而達到私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