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後的偵查期限爲多久?
批捕後的偵查時限最長是兩個月,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二個月。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偵查羈押證據不足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證據不足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 ,逮捕之後那麼就需要由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但對於偵查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只要在時間的期限之內找到證據,那麼纔可以把此案件移交給法院,案件越複雜所存在的偵查期限就會越長,如果在延長了時間之後還找不到偵查,那麼就需要釋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