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辦案程序規定

一、公安刑事辦案程序規定中關於管轄的具體內容

公安刑事辦案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爲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爲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爲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几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涉外犯罪、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偵查。

上級公安機關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爲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三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鐵路系統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資訊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對倒賣、僞造、變造火車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四條交通公安機關管轄交通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輪船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水運、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交通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條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機場工作區域內、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飛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結果發生地機場公安機關管轄。犯罪結果發生地未設機場公安機關或者不在機場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有關機場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積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森林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七條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發生的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爲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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