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自訴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那具體來說刑事案件自訴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刑事案件應該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援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應該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可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2、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爲,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自訴的規定。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告知其放棄告訴的法律後果;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後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屬於刑事案件的;

(2)缺乏罪證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調解甚至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至於哪些刑事案件自訴,上文中已經做出瞭解答。而在自訴案件中也包括了告訴才處理的情況,即此時要是被害人不告訴的話,那麼法院也是不會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