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手機被取證多久歸還?

一、刑事案件手機被取證多久歸還?

刑事案件手機被取證多久歸還?

當事人手機被扣留,當地公安局不給是有可能的,如果該手機作爲證據,公安機關可以取證後歸還,如果作爲犯罪工具,可以沒收。具體的可以到扣留的公安機關詢問情況。

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二、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機關偵查後認爲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後,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有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被用來取證,公安機關可以不歸還其手機,如果只是單純用來取證,取證完之後就會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