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財保的法條是什麼?

刑訴法財保的法條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發生除了給受害人帶來人身傷害外,還會導致其財產發生損失。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受害人家屬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被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這一點刑訴法中也有提到。那麼刑訴法財保的法條是什麼?小編爲此整理了有關法律資料,我們共同做個瞭解。

一、刑訴法財保的法條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爲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

二、人民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與凍結三種。查封是指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貼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分、移動。扣押是指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款物運到一定的場所保管,不允許他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於移動的款物。凍結主要針對的是存款、匯款、證券等由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或其他託管機構管理的財產,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財產管理機構不準任何人提取、轉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財產保全的對象限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非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包括哪幾種?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包括兩種情形:

1、訴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訴中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訴前財產保全。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15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財保的法條規定,提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者檢察院都有權申請財產保全,經批准後,法院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凍結、扣押。財產保全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資產,逃避民事責任。從分類上面,財產保全由訴中財產保全和訴求財產保全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