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會爲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

一、什麼情形下會爲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

什麼情形下會爲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

1、如果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就會被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指定辯護人爲未成年被告人辯護既是維護其合法權益,也是爲了保證案件的質量,保證《刑事訴訟法》任務的實現,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的實施。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決定了其自行辯護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利,而辯護律師作爲其合法利益的專門維護者,提出的有效辯護對於案件質量的保障就多了一道進行制約、把關防錯的關口,這無疑有助於克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已有的和可能有的不公正、不文明的現象,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2、除了未成年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當事人,若是由於經濟困難等的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也可以向提出指定辯護人的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指定辯護人訴訟階段上的限制

1、偵察階段存在的問題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獲得指定辯護人幫助的最早時間是開庭前的十日,將指定辯護侷限在了審判階段。後雖然在《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將律師提供援助提前至偵查階段,但這就解決我國指定辯護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而言,仍是杯水車薪。

首先,立法上並未將刑事法律援助定性爲“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併爲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受託律師有權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並沒有被賦予”辯護”的使命,所具有的職能只是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等一般的法律行爲,不帶有辯護的性質。

其次,《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的規定含糊,操作性不強。“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固然將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擴大爲所有因經濟貧困的公民,體現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的精神;然而,公民僅僅是被賦予了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程序以及責任條款來賦予公、檢,法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這導致偵控機關出於部門利益並不移交需要援助的案件到法援中心,大大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數量和質量。

2、審判階段存在的問題

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辯護律師必須對案件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儘早地接觸被告人瞭解案情。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指定辯護律師最早也要在開庭前10天才可介入訴訟,因受時間的限制,他們根本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準備,很難真正完成其辯護任務,辯護的質量更是無從談起。

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期間,如果發現案件並沒有委託辯護人,那麼可以指定有資質的律師作爲辯護人。律師在受理辯護委託之後,需要及時瞭解案件,這樣纔可以更好維護刑事案件被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