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

刑訴法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主要的訴訟法之一,其中對管轄、起訴、迴避、立案及偵察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按照程序,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後,確定犯罪事實清楚的,就應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發起公訴。那麼,刑訴法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刑訴法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發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知道了刑訴法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提請公訴是第二編第三者的內容,其中詳細規定了起訴的條件、程序及不起訴的處理。按照規定,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提請公訴。如果案件性質複雜,則可以延長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