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辯護詞

傳播淫穢物品罪辯護詞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貴州洲聯合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的委託,經其同意,指派我作爲辯護人,出席法庭參加王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訴訟活動。在詢問當事人,查閱案件資料,認真分析本案事實和定性依的基礎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請予以採納。

一、關於起訴書認定的淫穢視頻的數量和點擊數問題。

1、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王某傳播3314部淫穢視頻不能立。

根據公安部、新聞出版署《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淫穢圖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辦理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件中,對查獲的錄像帶、圖片、撲克、手抄本等,需審查認定是否爲淫穢物品的,國內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發行的錄像帶、圖片等出版物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音像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鑑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鑑定。”、第二條:“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工作時,應當指定三名具有專業知識,熟悉鑑定標準,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同志負責審查鑑定。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的規定,以及《公安部對<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求>的批覆》(公復字[1998]8號)的規定,雖然《遠程勘驗筆錄》(黔東南州公(網安)勘[2009]53號)勘驗結果爲共有淫穢視頻檔案3314個,但該筆錄在形式上不是法定的淫穢物品鑑定結論。勘驗人員不是公安局治安部門的人員,不是三穗縣公安局下文確認的合法鑑定人員。透過合法鑑定得出鑑定結論的淫穢視頻是128部,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及認定事實的規定,只能認定被告人傳播淫穢視頻128部。

2、起訴書認定“網站點數達3071056次”不能作爲量刑的依據。首先起訴書認定的是網站點數,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擊數。其次,經依法鑑定,能作爲認定淫穢視頻檔案的只有128部,被告在法庭上也多次強調有一部份是人體藝術,而不是淫穢視頻。3071056次的點擊數是對整個網站的統計,而不是對128部視頻檔案的統計,在無法分清那些是點擊128部視頻,那些是點擊網站其他內容的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本案不應將“網站點數達3071056次”作爲量刑的依法。

二、被告人王某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爲目的的故意。

1、在公訴人出示的王某的多次供述中,他都陳述是“原來是做了自己看的,後來幾個朋友都想看,我就把這個網站放到網上去了。”,在庭審中,他也陳述是觀看娛樂用,沒有牟利賺錢的想法。

2、彈窗廣告不能認定爲牟利。在庭審中,被告人陳述彈窗廣告是廣告聯盟主動聯繫他,並給了彈窗廣告的代碼複製賬號,出於好奇才複製到他的網站上去的,廣告所得也僅是爲了能作爲網站的維護費用,不存在牟利。從網站點擊數與廣告費的對比來看,如果是牟利的話,如此多的網站點擊數量肯定不只區區200多元錢,進一步說明他沒有牟利的目的。

3、根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他的家庭條件較好,吃、住都在家裏,他有包括原從浙江打工回來掙得的錢,有當協管員的工資,有給別人打字和設計圖片的收入,日常個人開支不愁,從客觀上排除了透過該網站牟利賺錢供他日常開支使用的想法。

4、觀看電影不收取費用,網站不實行會員制,不需要註冊成會員,本身沒有聯繫商家到網站上打廣告和掛自制的其他廣告收取費用,以前也沒有在網上推銷商品或服務,沒有在網上或者他們媒體上做廣告,因此,可以排除被告人利用淫穢視頻增加網上點擊數量牟取利益的動機。

5、熊某也做同類型的網站,傳播有差不多數量的淫穢視頻,掛有彈窗廣告並實際得到了彈出廣告費用,在他的筆錄中還清楚地表明:“建這個網站只是爲了掙幾塊零花錢,……,我就想在網上掙點錢讓她看看”,在此情形下,三穗縣公安局、三穗縣檢察院都認爲熊某是涉嫌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犯罪,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根據相關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規定,轉爲治安處罰。也就是說認定熊某犯的是傳播淫穢物品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偵查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既已認定熊某不牟利,則同樣地,被告人王某也應認定爲不牟利。否則,無法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主觀上沒有牟利的故意,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三、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村、社區和有關單位也證明他平時表現良好,工作認真勤奮。鑑於此,被告人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爲此,建議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對被告人定罪並從輕處罰,給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我的辯護意見完畢!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重視並採納。

  辯護人:貴州洲聯合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茂德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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