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一)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四)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七)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的介紹,鑑定意見具有九種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一) 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二) 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三) 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四) 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 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 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七) 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 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 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