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四級兩審”制度?

1、什麼是“四級”?

什麼是“四級兩審”制度?

這裏的“級”就是指的審級,我國人口衆多,地大物博,爲了便於案件的審理,我國法院規定了審級制度,便於公衆起訴也可以讓法官瞭解案件,更好地處理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審級是指法律規定的案件被起訴以後需要經過幾級法院的審理就必須要結束的制度,這就好比是“上階梯”,我國是“四級階梯”,“四級階梯”相連,層層升高。

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爲四級,從基層法院到最高院順序來說就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有所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是最普通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同時基層法院的刑事案件量也是最多的。

(2)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危害國家安全類型以及有恐怖性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同時因爲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的案件比較的重要,也是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進階法院多設在省一級,管理的就是全省重大的刑事類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個,位於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就是全國類型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因爲這樣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真正的開庭一審案件少之又少。

2、什麼是“兩審”?

“兩審”指的就是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後就宣告終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在兩級法院審判後結束。規定兩審終審的目的也是爲了減少訴累,避免出現爲了達到滿意效果不斷訴訟的人。

在我國,除了基層法院以外,其他的各級人民法院都可以稱爲二審法院,因爲二審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兩審終審並不是意味着案件只能經過兩次審判,這是因爲案件雖然只有兩審終審,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了重審以及審判監督程序,因此兩審終審和兩次審判並不能完全劃等號。

我國的“四級兩審”制度,是我國充分考慮我國的地域現狀以及發展現狀做出的制度,我國地域遼闊,人員衆多,爲了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理以及司法的公正,適用二審終審制度可以減省手續,推進訴訟。如果把案件的審級提高或者增加三審、四審,不僅會對當事人的訴訟帶來困難,還會影響案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