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一審流程詞是什麼

刑事訴訟一審流程詞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一審流程詞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的程序由5個階段組成:

① 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爲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 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覈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爲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爲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 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爲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 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⑤ 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刑事案件第一審期限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爲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下列期間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7日後的時間;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1個月之內的期間。

其實一審和二審的流程並沒有什麼區別,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當然不是法庭直接就宣判了。在法庭宣判之前,公訴方和被告人之間還要進行質證、辯論等這些環節。而且,有些案件刑事法庭有可能也不當庭宣判,法庭絕不可能也不應該在還沒有正式審理之前就已經做出了判決結果,所有的案件必須是先審理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