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補偵查一般會怎麼樣?

一、法院退補偵查一般會怎麼樣

法院退補偵查一般會怎麼樣?

一般會有以下的3種情況:

1、檢察院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爲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

(1)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爲,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2)絕對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3)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爲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

二、警方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爲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遇到人民檢察院退補偵查的情況一般是會有三種結果,分別是重新起訴、存疑不起訴或者是無罪釋放。具體的看公安機關重新偵查的結果。在此期間一般還會伴隨了數次的傳喚調查,當事人應該及時的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