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查起訴的步驟

第一個方面、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準備起訴的案件
第二、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第三、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四、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應當在收到案件後七日以內批覆;重大、複雜案件,應當在收到案件後十日以內批覆。情況緊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送達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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