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是不是起訴了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爲,稱爲起訴。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已查清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國家公訴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活動。同樣是提起訴訟,檢察院提起的訴訟稱爲公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稱爲起訴。
公訴是指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項訴訟活動。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按審判管轄範圍,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爲轉移。

公訴是不是起訴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