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八十六條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訴法八十六條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八十六條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八十六條的規定爲: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與英美法系的程序一樣,在拘留的時候,警察會出示其工作證件,以及拘留證。

(二)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必須將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在很多刑訊逼供的案子中,有很多時候就是將拘留人不帶往看守所,而是去別的地方進行刑訊逼供,僞造假的被告人供述。

(三)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除了最最特殊的三類犯罪外,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拘留人不願意通知家屬或不將聯繫方式告知的話,也屬於無法通知的情形。

如無法通知其家屬或其他情形,也可以通知他所在的單位。

(四)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五)在訊問期間,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詢問時,偵查人員一般是問與案件相關的事情,如果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拘留人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也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如果有刑訊逼供等情形,拘留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是關於刑事拘留的規定,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在24小時內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並且在此期限內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現不應當進行拘留的,應當立即對其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