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圍堵西興能源大門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

村民圍堵西興能源大門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金尊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近親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付強、王顯玉律師擔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參加庭審。現結合法庭調查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關於本案的事實部分。

一、起訴書指控:“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王建、等人預謀,透過圍堵徐州能源公司大門索要污染費”

而根據卷宗證據能夠證實在5月10日甚至5月9日就有村民圍堵西興能源大門。

2012年5月14日偵查機關對王成的訊問筆錄(第71頁)能夠證實:5月10日,大家都去西興能源門口磚頭擋着電動伸縮門的輪子,用自行車橫在廠門口,不讓車進出。

年5月12日對王建的訊問問筆錄(第109頁)、5月22日對證人李賢的詢問筆錄也能夠證實上述內容。

年5月13日對證人鍾成的詢問筆錄證實:第二天也就是5月9日上午,我們村不少村民就堵焦廠的門去了,把西門北門兩個門都給堵起來。

因此,起訴書指控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王遠、張琳、張纔等人預謀圍堵西興能源事實不清楚,存在合理懷疑,5月10日、9日已經有村民圍堵西興廠門,何談10日晚預謀堵門。

二、起訴書指控:5月11日、12日被告人王某某、王建等人聚集徐州市賈汪區馬村村民200餘人圍堵徐州西興能源有限公司廠門。

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實:村民圍堵徐州西興能源渠道多樣,不存在王某某、王建等聚集村民200多人行爲。

如偵查機關2012年5月13日對鍾成的詢問筆錄問:你參與堵門期間有人喊你嗎?答:沒有,我是想分錢自己去的。如證人王廣升證實:我去西興能源沒有人通知我。其他如證人曹彩霞、邱祥貝均能證實渠道的多樣性、村民的自發性,王某某、王建等人聚集村民200多人不成立。

三、起訴書指控:造成徐州西興能源公司因煤炭不能及時入庫被迫減產保溫,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我們認爲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觀性。對於刑事案件經濟損失應當依靠具有公信力的鑑定意見確定,而不是依靠個人證言及企業出具的資料,均爲自證自言,真實性、客觀性較差。

同時,經濟損失較難認定,例如根據西興公司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爲焦炭生產銷售,許可經營範圍焦炭煤炭銷售,而徐州西興能源公司出具《圍堵事件對公司生產影響的統計》列有焦油、粗笨、硫胺等產品,而上述產品均爲化工產品需許可經營,根據《化學危險品生產條例》嚴格控制、嚴格管理,根據該條例規定,由擬生產企業向省一級政府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到化學工業部備案(現爲工信部)並依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因此,上述品種屬於禁止生產品種,對於違法品、違禁品,價值當然不應當計算在內。

根據上述統計,影響焦炭產量3476噸、焦炭市場價1900元,該價格如何得出?因此,從上述細節上可以得出刑事案件相關鑑定意見的重要性。

因此,上述指控不成立。

四、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王建系首要分子不成立。

根據張琳的訊問筆錄(2012年5月29日9時15分至11時30分)證實:在回來路上老百姓要求明天堵門,沒有誰具體提議。對張才第四次訊問筆錄證實村民在堵西興能源公司大門前先找的村書記又找西興能源談但被公司領導拒絕在回來路上村民都說要堵門。因此,該起案件羣衆自發自願性較強,即使在會上王某某可能有過過激的言論,但在找政府、找村委、找企業均沒有任何結果的情況下正常的結果,何況是參與開會人員集體商量的結果,後果讓王某某本人承擔明顯不合適。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張才的第2次訊問供述在會上,由王某某提議,但在第3次供述說當天晚上我沒參加,當天晚上我不知道他們開沒有開會我這次供述的是事實。因此在聚衆案件中,被告人、相關人不排除推卸責任可能,因此,開會人員的證言真實性有待商榷。

聚集渠道多元化,根據張琳的供述,該村早在3、4月份,王遠拿着一份要污染費的簽名單要求其簽字,而且說到時不通知有動靜就自己去,從側面印證該事件不是所謂的“5月11日、12日被告人王某某、王建等人聚集村民圍堵門口”。

起訴書認定王某某、王建、王廣遠負責現場指揮安排,但是忽略了王某某維持現場秩序、根據鎮安排參與協商談判等作用。

綜上,該起事件雖然王某某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絕不是王某某個人英雄主義的表演,而是許多人自發、自願,民怨、民意被忽略的一種自然反映。

第二部分:法律適用部分。

我們認爲被告人王某某不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

一、王某某不符合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西興公司污染環境要求予以賠償,他們的要求、目的是合理的、正當的,不是爲實現無理的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村裏孩子鉛含量高。如對李園園的詢問筆錄等。

根據2012年4月16日徐州市賈汪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書》(環)檢字第2012130號證實根據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檢測,水廠水質總大腸菌羣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能夠證實徐州西興能源公司已經造成水污染。

西興公司工作人員也承認該公司確實對周圍環境有污染。

偵查機關對西興公司辦公室主任陳某的詢問筆錄證實:西興還沒有拿到環保部門的排污達標手續。暫時沒有拿到排污證,而且證實對周圍人羣生活應該是說有一定的污染。

偵查機關對西興公司環保辦主任馬某詢問筆錄證實對周圍環境肯定有一定的污染,後環評驗收,由於手續繁雜正在辦理中。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污染企業有兩項法律義務:第一,排除危害;第二,對環境污染受害方進行賠償。這兩項對於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則是一種法定的權利。

被告人王某某與西興公司並沒有衝突矛盾,他已經年近古稀,他完全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圍堵西興不讓他們正常生產,目的就是爲了要污染費,這是一種樸實的想法,上升到法律就是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他這種要求和目的是合情、合理、合法,並不是非法目的、非法要求,因此,根本不存在無理的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

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爲:“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據上述界定,只有是合法的、正常的、經過批准的生產秩序,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本案卷宗材料徐州市賈汪區環境保護局檔案:關於徐州某焦化有限公司年產100萬噸搗鼓焦生產線項目情況的報告(2008)68號在馬村等10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敏感目標搬遷到位前,該項目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生產。

根據賈汪區某鎮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6日檔案:《馬村拆遷安置計劃》100萬噸搗鼓焦生產線項目需在周圍設定1200米衛生防護距離,經鎮政府調查覈實,1200米範圍內有馬安村2300人655戶,計劃2010年10月10日前全部搬遷完畢。

根據江蘇省環保廳網站:2011年6月徐州市、縣(區)環保局領導幹部接訪情況證實:環保部門經現場檢查,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責令該企業按環評及審批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治“三同時”措施。未經環保部門覈准審批不得擅自投入生產;責令該企業對產生的廢水及危險廢棄物等環境污染物進行嚴格處置。(在百度輸入:“江蘇省環保廳”連結到江蘇省環保廳網站頁面,點擊領導辦公,點擊到65縣市領導辦公,輸入第26頁2011年6月徐州環保可見到上述內容)。

根據以上兩份檔案,馬村搬遷到位前該項目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生產,但該村現在仍然沒有實施搬遷,因此,該項目是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生產。

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因此,西興能源公司並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根據法律規定不能進行生產或者使用。

根據上述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內容2011年西興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基於該行政處罰,應當停產,西興公司沒有停產,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嚴重的還可以構成犯罪,因此,他們的行爲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犯罪客體是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爲犯罪行爲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如果行爲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這種行爲不能構成犯罪,行爲人也不負刑事責任。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生產秩序,如上所述,徐州西興公司系違法生產,不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本案不存在被損害的客體。

因此,本案被告人不符合該罪的主觀、客觀、客體要件,不構成犯罪。

“法益之衡量由高到低區分爲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位階,從中可以得到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利,因此,法益需優先考慮人身權利,企業的財產權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本身就是非法生產,本身就在打擊取締之列,根本就不存在進行保護問題。

因此,不論從法律上還是從學理上,被告人王某某不構成犯罪。

劃清本罪與羣衆鬧事的界限。需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對涉及羣衆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失誤,以致引起羣衆鬧事的,主要靠改進工作和說服教育,不能動輒以犯罪論處。(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熊選國主編的《刑法罪名精釋》第三版第561頁)。

果,合議庭最終審查後認定起訴罪名和基本事實能夠成立的話,在對被告人決定施行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並切實體現以下幾項案件基礎:

王某某構成自首;

本案的特殊原因、被告人的善良動機以及本案與其他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考慮到被告人王某某花甲年齡,村民請求從寬處理的民意。

建議:王某某有自首行爲,可以在3年以下判處,同時考慮其年齡從體恤、照顧出發,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尊重偵查和公訴機關的勤苦工作,辯護人感謝法院審判的精心細緻,辯護人同樣希望在追訴犯罪、懲治犯罪的活動中不枉不縱,罪刑相適,做到判決經得起時間、歷史的考驗。

懇請合議庭審慎查明全案,嚴格適用法律,甄定案件處理。

此致

辯護人:山東金尊律師事務所

付 強

王顯玉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