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可不可以放棄

先訴抗辯權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可以行使的的一項民事權利,它是可以爲保證人自行決定行使或者拋棄的,還可以選擇預先拋棄或事後拋棄,所以可以肯定的說先訴抗辯權是可以放棄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可不可以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