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抗辯權可不可以訴前放棄

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但是不影響訴訟主體的地位。在法律實務中更傾向於視爲先履行抗辯權,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可使保證人的權益得到優先保護,在執行時法院會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部分纔會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放棄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提起訴訟時,不能透過先訴抗辯權要求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先抗辯權可不可以訴前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