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