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退偵材料也會一併退回公安機關嗎?
檢察院退偵的時候關於案件的所有材料也都會退回公安機關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退回補充偵的原因可能是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其實在相關的程序法當中也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退偵過程當中需要退回哪些材料,應該說跟案件相關的材料都得退還到公安機關。另外就是人民檢察院既然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話,也必須要明確的告知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