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審查起訴逮捕有哪些規定?

刑訴法審查起訴逮捕有哪些規定?

由於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與案情的複雜突發性,在刑事案件當中,往往需要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爲了確保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以及儘快破獲案件,刑訴法中就對審查起訴逮捕做出了一定的規定與要求。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刑訴法審查起訴逮捕有哪些規定吧。  

刑訴法審查起訴逮捕有哪些規定?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二、逮捕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准逮捕需要什麼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刑訴法審查起訴逮捕有哪些規定該問題主要從具體的實際案件出發。一般情況下來說,辦案機關掌握了明確的證據與證明的,逮捕人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即可實施逮捕。除此之外,對於有可能造成社會危險的嫌疑人也可以申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