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辯護詞怎麼寫

尋釁滋事的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

本人接受被告人QZG親友的委託和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GY、QZG尋釁滋事一案中QZG(以下稱被告人二)的辯護人。本人查閱了本案證據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審理,結合本案證據事實以及法律規定,進行辯護。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對事情的發生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應該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綜合法庭調查的情況,可以看到傷害過程的發生可以分爲4個階段:1、受害人臨時提價而沒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2、受害人存在強買強賣行爲;3、被害人方員工多人蔘與羣毆是導致傷害後果的發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被告人的行爲帶有一定的防衛色彩。

《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上海高院量刑意見)第二章第三節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案發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貫表現、被害人過錯程度以及責任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二主觀上不具有明顯的犯意,主觀惡性不大。

理由有四:一是案發前沒有攻擊行爲。二是沒有犯罪預備過程。三是沒有攻擊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動停止攻擊行爲。

三.被告人二在整個傷害過程中,作用較小,依法應該從輕處罰。

《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第三節第一條第七款第2項規定:“未區分主從犯,但作用較小的被告人,可以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準刑爲參照,以10%爲幅度遞減,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酌情從輕處罰,但一般不得低於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準刑的70%。”

四.客觀上被害人的受傷後果令人生疑,建議重新鑑定。

被害人的傷情鑑定結果與被害人受傷後的表現大相徑庭。鑑定結果認爲受害人手部一共有3處嚴重骨折,但是五十多歲的受害人卻能夠牢牢拉住被告人二直到警察趕到,這樣違背常識的表現讓人對鑑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五.被害人可以避免傷害的發生而沒有主動避免,應該減輕被告人二責任。

被害人與被告人一是在被害人的家門口發生爭議。發生爭執後,完全可以息事寧人,但被害人卻示意其員工出來幫忙,導致事態被進一步擴大。

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被害人的受傷系被告人二所爲。

理由有二:一、被害人受到傷害的體表特徵和傷害結論不符合鈍器擊傷的特徵。這就排除了被告人二用椅子擊傷被害人的可能性,被害人更可能是摔倒導致骨折,而被告人二並未將被害人摔倒;二、被告人二椅子的攻擊力相當有限,該摺疊小木椅,不適合用作打人工具,被告人二椅子砸偏到被告人一頭上,並未造成被告人一明顯受傷;直到椅子碎了,被攻擊的被告人一和蔣雲義也未明顯受傷。

七.本案並不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特徵,宜按照故意傷害論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法定情形,即:(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爲最接近第一種情形。但本案中被告人二毆打他人並非“隨意”,而是事出有因、基於江湖義氣。

尋釁滋事系無事生非擾亂社會的行爲,其侵害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本案顯然是因爲特定的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故意傷害行爲。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按照尋釁滋事罪論處。

八.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參見起訴書)。

九.被告人二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只是因爲被害人要價太高而未賠償到位。

損害發生後,被告人二表示願意賠償5萬元,後因被害人要價過高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最高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上海高院量刑指導意見也有類似規定。

十.認罪態度良好,真誠悔過,不致再危害社會,應該從輕處罰。

主觀上的個人英雄主義和江湖義氣,在客觀上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最高法院量刑意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因此被告人二宜從輕處罰並判處緩刑較妥。請法庭能夠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平、公正裁判。以上意見供法庭參考。謝謝!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 鄧開賢律師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