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告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一、親告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親告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親告罪是有結果加重犯的,若是被他人實施了非法行爲而被侮辱,或者是由於被遺棄而生命受到威脅,此時都需要自己想法院起訴,其權益纔會得到保護,並且他人若是實施侵害行爲,導致了受害者受到的侵害十分的嚴重,那麼此時就會加重處罰。

二、哪些犯罪屬於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分則條文規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16、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爲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二)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

3、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爲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爲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爲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爲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後果,不數罪併罰。而僅僅作爲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爲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爲犯一罪。

在我國結果加重犯重,並沒有關於任何一種親告罪的規定,故此是他人實施的行爲已經造成了很嚴重的危害,受害人也並沒有原來侵權主體的,此時其也不會因爲結果的嚴重性而受到更重的處罰,這主要是由於此時只有該受害人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