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業祕密罪是自訴案件嗎?
侵犯商業祕密罪可以按照自訴案件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侵害公司商業祕密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 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 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由此可見,侵犯商業祕密罪即屬於自訴案件,也屬於公訴案件,意思就是公安機關對侵犯商業祕密罪也是有管轄權的,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檢察院沒有公訴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