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客體爲商業祕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祕密。
(二)客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根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罪客觀要件包括: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三)主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有意識地透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祕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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