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和定量罪刑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罪一般發生在商業與商業之中,所以侵犯商業祕密就是指侵犯人家的商業祕密而導致別人財產的損失,在我國商業法中對這類犯罪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和定量罪刑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和定量罪刑是什麼

客觀要件

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並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1、首先,行爲對象爲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經營資訊。據此,商業祕密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商業祕密是一種技術資訊與經營資訊。技術資訊與經營資訊,既可能以文字、圖象爲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爲載體,還可能存在於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

力拓間諜案第二,商業祕密是不爲公衆所知悉的事項,即必須是僅限於一定範圍內的人知悉的事項。

第三,商業祕密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經濟利益,僅限於積極的經濟利益,即能使權利人增加財產或者財產上的利益

第四,商業祕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祕密直接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商業祕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業祕密還具有使用權可以轉讓、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內容廣泛等特點。

2、實施了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盜竊,一般是指透過竊取商業祕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祕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爲誘餌,使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祕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祕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祕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爲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祕密內容公佈於衆;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1陸獲得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爲,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祕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爲,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祕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爲,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3、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這裏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包括減少盈利、增加虧損、引起破產、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等等。根據司法實踐,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追訴。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查明行爲人所實施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與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行爲人實施了盜竊商業祕密等行爲,但該行爲本身並沒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不成立侵犯商業祕密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商業祕密權 (商業祕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國,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要件通常有如下幾種:

⑴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員、企業的職工或臨時僱傭工等;

⑵ 現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企業的人員;

⑶ 受委託並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

⑷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比如審計人員、稅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

⑸除上述四種人員可能因披露商業祕密而成爲主體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員均可能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而成爲該罪的主體;

⑹依據合同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此外,爲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祕密與披露商業祕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有意識地透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祕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實踐中,該罪的犯罪動機表現爲:

⑴爲了交換利益而披露商業祕密;

⑵ 爲自己從事不正當競爭而使用商業祕密;

⑶ 爲擊敗同業競爭對手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

⑷ 爲出賣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

⑸ 爲報復或泄憤而披露商業祕密。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那麼,對侵犯商業祕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筆者認爲,應當把握兩個要點。”

第一點,要把握犯罪構成的要件。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指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此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祕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祕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不正當手段等,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第二點,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7]6號《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4]19號《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4號《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