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構成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祕密,就是行爲人透過不正當的手段竊取企業的商業祕密來爲自己謀取利益的違法行爲,隨着商業競爭的激烈發展,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也越來越多,當然,這種行爲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侵犯商業祕密罪構成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構成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客體爲商業祕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祕密。

所謂商業祕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侵犯商業祕密罪首先要認定對象是否商業祕密。

因此必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祕密所規定的要件。所謂“不爲公衆所知悉”,是指該資訊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有確定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所謂“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透過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術祕密,算不算侵權?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透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資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的規定,透過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的,不認定爲侵犯商業祕密。但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祕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爲由主張獲取行爲合法的,不予支援。

關於透過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術祕密,算不算侵權的問題,一些地方進階法院也有類似規定。《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祕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透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祕密的,不構成侵犯商業祕密。但產品系透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除外。

( 二 ) 客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根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罪客觀要件包括: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 三 ) 主體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四 ) 主觀要件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有意識地透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祕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