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嗎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嗎?

刑事自訴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嗎

自訴刑事案件不需要公安局偵查,當事人應當自己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覈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自訴案件中的受害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之前,就應該自行收集證據。若受害人擔心自己收集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律師也可以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