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能夠根據刑事訴訟法查封房產?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能夠根據刑事訴訟法查封房產?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要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對其犯罪行爲進行定性,關鍵是必須找到確鑿的證據,在查找證據時,如果有些以實物形式存在的證據體積大、份量重、或者無法進行移動,就要採取查封措施,那麼,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能否根據刑事訴訟法查封房產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併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檔案和文書。

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傢俱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爲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併查封。

第六條 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積、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第七條 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件重大複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封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八條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需要查詢不動產權屬情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

偵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查詢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件,提交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查詢事項。

需要查詢其他涉案財物的權屬登記情況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詢事項。公安機關查詢並複製的有關書面材料,由權屬登記機構或者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加蓋印章。

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五日以內提供查詢結果。

無法查詢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關於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查封房產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出於刑事案件的偵查需要,是可以對涉案的房產進行查封的,查封時間最長爲兩年,續期時間最長爲一年,一般情況下,對於查封房產價值較大的,應由市級公安部門負責人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