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由誰管轄呢

由司法人員管轄。客觀方面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爲。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暴力取證罪由誰管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