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定罪量刑的條件是什麼

間接證據定罪量刑的條件如下: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及其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間接證據定罪量刑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