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的判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爲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爲。
如果屬於過失導致死亡的情況,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同時,我國刑法規定,年滿16週歲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14-16週歲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只對故意殺人、搶劫等8種嚴重暴力犯罪承擔責任,14週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在那8種嚴重暴力犯罪中,所以其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爲16週歲,只有在16週歲以上,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