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求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求
律師解析: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同失蹤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申請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以及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人。
2.失蹤的時間或者失蹤的情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3.申請人必須遞交申請書。
4.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