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能與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嗎?

管制能與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嗎?
律師解析:管制不能與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管制仍需要執行。
一、我國《刑法》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二、數罪併罰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爲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爲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爲混合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