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寫借條屬於敲詐勒索嗎

強迫他人寫借條是屬於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強迫他人寫借條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條件。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爲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爲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爲,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爲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爲。製造、散佈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爲名騙取羣衆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爲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爲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透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爲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爲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爲,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爲,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爲,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爲;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爲,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爲。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爲、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爲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爲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爲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爲三種不同的情況:
一是行爲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爲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爲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爲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強迫他人寫借條屬於敲詐勒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