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變更強制措施

刑拘後變更強制措施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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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是最長在十天內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可達到十四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應當在三十七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不能證明有罪.是否有罪應當由法院來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