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如下:
一、自行變更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二、申請變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如何變更刑事強制措施